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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发布人:深圳市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 2008.05.10

定义: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特点: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适用对象:
  单位各种款项结算。

使用提示: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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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版权所有
ICP许可证号 粤B2-20040497